原告吴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伍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罗XX,女,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身,住湖南省株洲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诉被告伍XX、罗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伍XX、罗XX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吴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伍XX、罗XX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彭某军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