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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湖南省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因参与黑社会组织、赌博、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羁押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监狱十一监区。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X年X月X日生一女李某,现已成年,1991年7月11日在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原告1990年宫外孕做了手续,已无生育能力,被告重男轻女,为生男孩与她人非法同居,更为可恶的是被告不务正业,参与犯罪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严重地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同意与原告姚某某离婚,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X年X月X日生一女李某,现已成年。1991年7月11日原、被告在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被告为生一男孩曾与一谢姓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2009年5月31日,被告因参与犯罪活动被广东省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11月5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在被告的老家建有一栋房屋,无共同债务。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被告李某某的说明、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可作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虽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小孩李某已成年,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三、位于临武县X乡X村委三组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债务谁借谁偿还。其它财产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自愿承担。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劳教分子的配偶提出离婚无论有无争执均应采用判决形式〉的批复》,故作出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已成年,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三、位于临武县X乡X村委三组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债务谁借谁偿还,其它财产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开宏

审判员罗明勇

审判员陈洪明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高凤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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