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易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领取相关文书等)。
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熊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诉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XX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姜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刘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