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再婚,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9年王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获法院支持。之后,双方的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请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
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和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金山区X镇X村X号X室房屋内的三人沙发、小床各一只,21英寸电视机一台归原告陈某所有,其他在该房屋内的物品归被告王某所有;位于金山区X镇X村X号X室房屋内的婚后共同财产箱子一只归被告王某所有,其他在该房屋内的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陈某所有;
三、在各自亲友处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玲娣
书记员寿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