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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塑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塑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7月5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金鹰牌注塑机1台,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元。2008年7月24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注塑机。2008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供应了注塑机配件压板、螺丝、T型螺丝另计828元。2008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供应了注塑机配件ZSJ-450自动吸料机另计2500元。后被告仅支付了货款x元,尚余x元未支付。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庭审前,原告经核对发现,另有2008年9月28日向被告供应加长射咀、电热圈计720元、2008年8月12日向被告供应加长射咀、射咀、电热圈计258元、2008年10月14日向被告供应油管、接头计148元,三份送货单的货款金额计1126元未计算在诉请内,故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请以及增加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愿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塑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应于2009年10月30日前支付x元,2009年11月30日前支付x元,2009年12月30日前支付余款x元。被告若有一期逾期给付,原告可就未到期部分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3389.08元,减半收取1694.54元,财产保全费1286.64元,合计诉讼费2981.1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09年12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9月2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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