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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丁某离婚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1958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被告丁XX,女,1970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上海市XX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刘XX与被告丁XX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刘XX自2010年1月始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2010年1月始每月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425元至刘XX18周岁时止;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纠纷;

四、离婚后,双方居住均自行解决;

五、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龚梅

书记员何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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