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谌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韩韬,湖南省怀化市X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谌某乙(谌某甲父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谌某甲社,湖南省怀化市X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谌某甲、谌某乙合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向武审判员彭某平审判员胡海雄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