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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与被告谌某甲、谌某乙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谌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韩韬,湖南省怀化市X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谌某乙(谌某甲父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谌某甲社,湖南省怀化市X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谌某甲、谌某乙合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向武审判员彭某平审判员胡海雄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罗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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