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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梅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王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梅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乙于2011年8月17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梅衣服赔偿款400元,已按本院(2010)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0)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绍太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米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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