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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被执行人)衡阳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

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衡

阳市X区蔡家皂X号2户,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X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衡阳市X区X路X号X栋X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房地产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大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4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永大房地产公司称:法院拍卖我公司所有的珠晖区扶小里3-X号房产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拍卖机构,摇珠选定拍卖机构未通知异议人到场,也未将选择拍卖机构的情况书面送达异议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确定于2011年3月11日上午10点18分在原市机械局四楼会议室拍卖涉案房产,系前一天(3月10日)才电话通知异议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异议人参加拍卖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2011年3月11日上午的拍卖会现场并未对涉案房产拍卖成交,3月29日却收到执行人员的手机短信,要求异议人到法院办理涉案房产拍卖成交的相关手续,据此该拍卖行为系秘密私拍,严重违背公平、公开原则。故请求撤销该拍卖行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皇冠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大房地产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0月29日作出(2001)衡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查封永大房地产公司位于江东(珠晖区)扶小里3-X号地段的永鸿大厦二楼整层及X号、X号等房屋;2003年1月27日作出(2001)衡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因皇冠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8日作出(2003)湘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经重审,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2003)衡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因永大房地产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200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由永大房地产公司在收到该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皇冠建筑公司工程尾款80万元,其余部分款项限在该工程重新验收取得合格证之次日一次性付清。因永大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皇冠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05年3月8日委托衡阳新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座落在珠晖区扶小里X号(永鸿大厦)第一层36.8m2和第二层1196.94m2房产进行评估。经评估,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总金额为人民币(略)元(1526.82元"m2)。2005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04)衡中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拍卖(变卖)永大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上述房地产。2005年12月29日,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湘高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执行中的拍卖亦因此而停止。2007年12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湘高法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永大房地产公司再审申请,维持原判。经申请执行人皇冠建筑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08年3月5日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恢复执行期间,本院曾于2008年5月29日委托衡阳新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珠晖区扶小里X号永鸿大厦第一、二层1233.74m2房屋进行评估,估价总价值为(略)元(综合价1734.32元"m2):其中第一层为上下楼梯通道,计面积36.8m2,估价为x元(2850元"m2);第二层为商服用房,计面积1196.94m2,估价为(略)元(1700元"m2)。后因该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等缘故,执行中的拍卖未予进行。2010年6月9日本院重新委托湖南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湖南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价值为人民币(略)元(946元"m2)。本院于2010年9月2日向永大房地产公司送达《告知评估结果和委托拍卖、变卖通知书》,告知永大房地产公司如对估价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后十日内书面提出;限定永大房地产公司在2010年9月13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位于珠晖区扶小里X号永鸿大厦第一层36.8m2和第二层1196.94m2的房屋。2010年9月30日,本院委托湖南信诚拍卖有限公司对位于珠晖区扶小里X号永鸿大厦的相关房屋进行拍卖,于2010年10月21日发出拍卖公告,定于同年11月8日在衡阳市X路X号原市机械局三楼会议室举行拍卖会。因被执行人永大房地产公司以法院委托湖南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所评估的涉案房产估价偏离市场价值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涉案房产进行重新评估的缘故,致使该次拍卖会未能如期进行。本院经对该异议案进行审查,因永大房地产公司未予交纳重新评估的评估费,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衡中法执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该案按永大房地产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处理。此后,本院继续执行拍卖涉案的房产,于2011年1月4日在《衡阳晚报》刊载《拍卖公告》,定于2011年1月19日在衡阳市X路X号原市机械局三楼会议室举行拍卖会。因此次拍卖因故亦未能成交,继于2011年2月24日在《衡阳晚报》刊载《拍卖公告》,定于2011年3月11日在衡阳市X路X号原市机械局四楼会议室举行拍卖会,拍卖涉案房产。2011年3月11日上午,湖南信诚拍卖有限公司在衡阳市X路X号原市机械局四楼会议室举行拍卖会,由于永大房地产组织无关人员到拍卖会现场闹事,阻止拍卖涉案房屋,拍卖公司即变更拍卖会场地继续拍卖涉案房屋,以120万元成交。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涉案房产的评估与拍卖,从立案执行以来,曾进行三个轮回。本院最后轮回拍卖处置涉案房产过程中,先后在《衡阳晚报》三次对拍卖涉案房产的时间、地点等事项进行了公示。拍卖会中,因被执行人永大房地产公司阻止拍卖涉案房屋,致拍卖公司临时变更拍卖会场地继续进行拍卖,被执行人永大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责任。据此,拍卖公司变更拍卖会场地继续进行拍卖的行为不违法。被执行人永大房地产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永大房地产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周小良

审判员贺丽莎

代理审判员郭小军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邓婕晖

校对责任人:周小良打印责任人:邓婕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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