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桂莲,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洞庭大道西段X号。
负责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光前,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以下简称常德联通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常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某以与常德联通公司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某因与被上诉人常德联通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某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诉讼费2300元,二审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共3450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负担3000元,孟某负担4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雪
审判员刘松林
代理审判员刘爱华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