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无业,住(略)。
法定代理人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凌某之父
被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农民,住(略)。
凌某诉郭某及第三人凌某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的(2007)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赔偿x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分两次给付赔偿款x元,现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李益安
审判员陈红梦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张树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