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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与郭某、凌某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无业,住(略)。

法定代理人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凌某之父

被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农民,住(略)。

凌某诉郭某及第三人凌某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的(2007)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赔偿x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分两次给付赔偿款x元,现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李益安

审判员陈红梦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张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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