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绰号所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半文盲,农民,住开县X镇。因涉嫌窝藏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开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5日被开县公安局刑某拘留,同月29日经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县看守所。
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某(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窝藏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9日,被告人张xx在开县X镇街上遇见桂某,明知桂某在几年前因抢劫一案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及桂某在他自己家住怕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仍让桂某在自己家躲藏,直到2010年9月13日凌晨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人桂某、张xx的证言;户口证明、在逃人员信息表、刑某、刑某判决书等书证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某》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被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某》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某年六个月。
(刑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某一日,即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2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谭宏伟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星灿
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某》:
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