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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x”二轮摩托车,顺郸城县X镇张庄至周楼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郸城县X镇X村周楼村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两轮摩托车摔到路北沟中,造成乘车人谷xx摔伤,谷xx经郸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郸城县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牛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道路交通事故拍照、尸体检验记录、车辆痕迹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

损害赔偿凭证、领条、机动车辆行驶证、被告人的驾驶证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可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助理审判员赵冰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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