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X区X街X号X幢X单元X楼X号。
被告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伍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第三人湖南某红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某,董事长。
第三人新晃南某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某,董事长。
原告南某、梁某被告成某、廖某、陈某、肖某、伍某及第三人湖南某红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新晃南某硅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2011年5月3日,南某、梁某向本院提交申请,因南某、梁某与被告自愿达成某议,被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某、梁某因与被告成某、廖某、陈某、肖某、伍某达成某议继续履行合同,其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某、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南某、梁某负担。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艳红
代理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