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蒋XX诉被告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X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务农,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x,住重庆市开县XXXX。

被告黎XX,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务农,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x,住重庆市开县XXXX。

原告蒋XX诉被告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于1987年9月3日领取结婚证书,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结婚。被告于2010年3月30日晚与我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和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没有共同语言,为人处事的意见和观点无法统一,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特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婚后所有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我于1986年认识原告,1987年与原告结婚,现有两个女孩均已出嫁。我和原告结婚二十多年,同甘共苦,带两个孩子并建了新房,由于过于劳动给我的身体带来了不少的疾病,动了几次手术,现在还不是很好,不能干重活,只能做手上的事,为此我不想和原告离婚,他是我的依靠,要是离婚了,我以后的生活咋办。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XX与被告黎XX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于1987年9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结婚。

另查明:结婚证上的蒋永X,生于X年X月X日与本案原告系同一人;结婚证上的黎学X,生于X年X月X日与本案被告系同一人。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开县白鹤派出所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准许离婚的法定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意见,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并未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期内不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又撤回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但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梅红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石洪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