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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黄某、黄某与被告周X、周XX、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黄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黄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XX,株洲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某、放某或变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转委托、代为签收法律文书、领取相关款项等)。

被告周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周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某、变某、放某、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攸县。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某、放某、变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各种法律文书等)。

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黄某、黄某与被告周X、周XX、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颜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X、黄某、黄某诉称:2010年10月28日,被告周X驾驶周XX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轻型箱式货车经攸县X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总工会十字路口时,与黄某驾驶的搭乘了曾XX的车牌号为湘x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X负主要责任。湘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保险。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周X、周X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4元;2、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3、由被告承某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周X、周XX辩称:我们已经对原告支付了x元赔偿金,原告起诉的损失过高,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辩称: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险赔付范围内进行赔偿,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8日,被告周X驾驶车牌号为湘x轻型箱式货车经攸县X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总工会十字路口时,与黄某驾驶的搭乘了曾XX的车牌号为湘x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了黄某死亡、曾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X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湘x号货车车主为周XX,该车在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险种。伤者曾XX已与被告周X、周XX就其伤残赔偿事宜另行达成协议,曾XX在本案中自愿放某要求被告周X、周XX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承某赔偿责任。后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因此酿成纠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X、周XX除已经赔偿原告的x元之外,另自愿当庭向原告张XX、黄某、黄某支付赔偿金x元;

二、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自愿于2011年7月13日之前向原告张XX、黄某、黄某支付赔偿金x元,如日后曾XX要求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赔偿损失,则由被告周X、周XX负责赔偿,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保险责任就此终了;

三、原告张XX、黄某、黄某已经承某本次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曾XX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如日后曾XX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则由被告周X、周XX负责赔偿;

四、原告张XX、黄某、黄某收到被告周X、周XX的x元赔偿金后,应向被告出具对周X的谅解书;

五、原告张XX、黄某、黄某自愿放某其他诉讼请求;

六、本案就此了结,原告张XX、黄某、黄某不得再就此案向被告周X、周XX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91元,原告张XX、黄某、黄某自愿承某1891元,被告周X、周XX自愿承某2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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