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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与被告株洲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汤盾,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株洲县政府法制办干部,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株洲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郭某与被告株洲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8月1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后,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予以准许,庭外和解期间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1年10月18日止。2011年10月19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向原告郭某支付所欠工程款x元,扣除被告株洲县国土资源局已为原告郭某垫付的税金x.4元,被告株洲县国土资源局实际应向原告郭某支付工程款x.6元;

二、被告株洲县国土资源局同意退还原告郭某履约保证金x元;

三、上述第一、二两项合计x.6元,由被告株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原告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上述款项付清后,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6159元,减半收取3259.5元,原告郭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宋雪峰

审判员李如鹰

人民陪审员刘申芝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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