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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与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工人,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1年9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李如鹰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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