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女,侗族,小学文化,通道侗族自人。2010年8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通检刑诉(2010)44某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方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家林、吴富娥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杨某飞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小红、书记员李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7月8日至2010年8月24某期某,被告人姚某在通道侗族自治县X镇X街自家经营的粉店内接受地下彩民投注和登记赌注,共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x元,并从中非法获利x元。案发后,姚某退清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在姚某手中扣押地下六合彩仓库存货单红联、白某、地下六合彩记账单等书证、物某;2、裴某某、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的供述和辩解。
据此该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擅自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x元,并从中获利x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以及被告人姚某退清违法所得的事实成立,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姚某的供述。
姚某是在自己的住房卖地下六合彩,最开始是在今年7月5日回自己娘家看母亲,在回来经过播阳镇时碰到了龙一文的老婆,和她聊天之后才决定自己卖六合彩。同月7日姚某便给龙一文打电话,说想帮他卖六合彩,龙一文便把卖地下六合彩的码报等卖地下六合彩的工具带到了姚某的家中。次日姚某便从地下六合彩的第80期某始卖,到8月24某,一直卖到第98期,一共卖了19期。卖地下六合彩的总金额是x元,按10%提成利润得x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裴某某(男,4某,通道县人)的证言证明,姚某卖地下六合彩的事实;同时证明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物某系姚某卖六合彩的物某。
2、证人吴峰(男,27岁,通道县人)、宋某银(男,66岁,通道县人)、吴顺刚(男,30岁,通道县人)、俞化军(男,45岁,通道县人)、宋某华(男,52岁,通道县人)、唐德明(男,63岁,通道县人)的证言证明,姚某在自家经营的粉店内卖地下六合彩的事实。
三、物某、书证。
1、被告人姚某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姚某的户籍基本情况,同时证明被告人姚某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通道县公安局牙屯堡派出所在姚某手中扣押的地下六合彩仓库存货单红联147张、白某679张、地下六合彩记账单23张、地下六合彩码报48张、地下六合彩记账本1本、生肖排期某1张,印证了姚某非法经营的事实,其非法经营数额为x元,其非法获利x元。
3、辨认笔录一份,证明2010年9月30日公安机关组织姚某对其非法经营的所有货单、马报等进行辨认,其指认均为自己非法经营所有物某。
4、通道县公安局追缴物某审批表一份及罚没收据一份,证明通道县公安局于2010年9月25日追缴了被告人姚某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的非法所得x元。
上列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擅自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x元,并从中获利x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姚某退清了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姚某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某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某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姚某在本案中非法所得x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方毅
审判员吴家林
审判员吴富娥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某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某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某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某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某、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某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某为原判刑期某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某刑的缓刑考验期某为原判刑期某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某内一次或者分期某纳。期某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某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