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现任郑州宝都丽人服饰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励某,男,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文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慧,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某与被上诉人励某股权转让款纠纷一案,董某于2009年6月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励某返还525万及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09)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董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励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宇、刘丽慧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董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马军杰
代理审判员魏彩莲
代理审判员何剑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