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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金香,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6日诉某本院,本院于2011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金香、被告杨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我与被告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8日婚生一子取名杨XX,我与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生活习惯不同、对孩子的教育等问题分歧较大,导致两人矛盾逐渐加大。被告因交友不慎,染上吸毒等恶习,因此被告曾化名两X平顶山市第二看守所戒毒,并到武汉做过戒毒手术,但被告仍不悔改。现被告更是有家不回,也不上班,完全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某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儿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某,我与原告婚后有时因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生气,但还没有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地步,我不同意离婚。现在孩子刚3岁,关于孩子的事都是原告说了算,所以不存在孩子的教育问题双方出现分歧。两年前,我曾因好奇尝试过吸毒,但没有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我也没背叛婚姻,只是有时在网络上玩游戏时跟网友随便喊着玩的。从去年开始为了躲避生气,我有过不回家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乙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8日婚生一子取名杨XX。原被告婚后有时因家务琐事及被告吸毒生气,被告曾于2008年9月27日书写保证书一份:我保证从今天起以后不再吸毒,如有再犯,甘愿负担一切后果。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某本院,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录像资料不能证明被告吸毒而屡教不改。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书写的保证书、录像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乙婚后有时因家务琐事及被告吸毒生气,故此原告提起诉某。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利于其子女的健康成长,促使双方和好,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甄松淼

审判员岳华锋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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