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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益阳市朝阳福中福网络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瑶,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市朝阳福中福网络会所。住所地:益阳市福中福X栋。

投资人倪建军。

委托代理人郭干辉,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收集、提供证据,发表辩论意见,参加调某,与对方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李基华,益阳市朝阳福中福网络会所经理。代理权限为发表质证意见、进行和解、调某、代表委托人在调某协议上签字、签收法律文书。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与益阳市朝阳福中福网络会所(以下简称福中福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快乐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瑶、被告福中福会所的投资人倪建军及委托代理人郭干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和2007年9月,湖南电视台向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分别出具了授权书和说明书,将其自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包括《丑女无敌》第2、3季、《微笑在我心》、《八百里洞庭是我家》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快乐阳光公司,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电视剧《丑女无敌》第2、3季系湖南电视台与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作。2009年9月,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将其与湖南电视台共投资制作的《丑女无敌》第1季、第2季和第3季以及该系列剧后续拍摄的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并授权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并获得赔偿。电视剧《微笑在我心》系湖南电视台与上海创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制作。2009年6月,上海创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与湖南电视台共同制作的电视剧《微笑在我心》信息网络传播权、电信增值业务经营权独家授予原告快乐阳光公司,授权期限:自2009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并授权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对授权期内及授权之前的相关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并获得赔偿。电视剧《八百里洞庭是我家》系湖南电视台制作。

2010年4月29日,原告快乐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建东来到位于益阳市福中福国际城X栋X楼的“益阳福中福网络会所”,发现被告福中福会所在其局域网内提供电视剧《丑女无敌Ⅱ》、《丑女无敌第三季》、《微笑在我心》、《八百里没庭我的家》、电视节目《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的在线播放某务。上述过程经长沙市X区公证处(2010)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证明。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某协议:

一、被告益阳市朝阳福中福网络会所就湖南省长沙市X区公证处(2010)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中所涉的《丑女无敌Ⅱ》、《丑女无敌第三季》、《微笑在我心》、《八百里洞庭我的家》、《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六部作品于本调某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元,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不再就此前的著作权问题向被告益阳市朝阳福中福网络会所主张某利;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某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某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孟令球

代理审判员刘德芳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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