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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原分公司、濮阳市金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郑州市X区中盛模板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松青青,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红涛,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原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蜜蜂张某X号。

负责人贾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建钢,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金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粟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水宽,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原分公司、濮阳市金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的委托代理人松青青、被上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红涛、被上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建刚、被上诉人濮阳市金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水宽、运某、被上诉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宋某。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王某毅

审判员陈赞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解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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