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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a诉被告朱b共同共有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史a,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县××乡××村××队××号。

委托代理人贾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b,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b,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市××镇××村××组××号。

委托代理人张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a与被告朱b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瑜华

书记员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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