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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诉杨某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

被告杨某

被告干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干某应支付原告货款7000元,定于2009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09年12月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永强

书记员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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