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
被告杨某
被告干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干某应支付原告货款7000元,定于2009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09年12月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永强
书记员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