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与诸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

被告诸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邬方平

审判员许顺章

人民陪审员李某涛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