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乙,女,
被告金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乙与被告金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乙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乙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某乙负担。
审判长邬方平
审判员许顺章
人民陪审员李祖涛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