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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乙与金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乙,女,

被告金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乙与被告金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乙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乙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某乙负担。

审判长邬方平

审判员许顺章

人民陪审员李祖涛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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