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怀化市XX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上诉人周某不服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1年5月8日作出的(2011)怀洪立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某称:原审法院认为杨某良诈骗一案已经该院(1999)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作出处理,因此其不能再向杨某良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的这种认为是错误的,对其起诉原审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良诈骗一案已经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1999)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作出处理,作为该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周某就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家红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