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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廖某、原审被告张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系张某之妻),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审被告张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审被告赵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廖某、原审被告张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某上诉称:一、廖某在诉状中提到其是与张某、赵某合伙在兰州市搞工程,所以本案当属涉及不动产的案件。二、其对本案概不知情。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兰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三被告的住所地都在怀化市X区,因此,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李某提出其对本案概不知情的上诉理由属实体审查的范围,本院在程序审查中不予审查。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家红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杨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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