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通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自愿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4983元,减半收取2492元,由上诉人吴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谌蔚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