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丙,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X村X组。
法定代表人唐某丁,该组组长。
上诉人唐某乙、彭某丙与被上诉人怀化市X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唐某乙、彭某丙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某乙、彭某丙与被上诉人怀化市X村X组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起诉至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上诉人错列被告名称,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唐某乙、彭某丙不服原裁定上诉后,认为重新起诉更能维护自身权益而主动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乙、彭某丙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谌蔚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