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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邹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略)湖南省株洲市XX号,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略)广东省深圳市XX号,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上诉人刘某、邹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刘某、邹某因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邹某自愿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邹某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刘某、邹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谌蔚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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