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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X花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杨X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现中方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X花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圣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某翔担任记录。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1月3日在黔阳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李X,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李某涛。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并从生育小儿子后夫妻开始分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子李X由原告抚养,次子李某涛由被告抚养。被告杨X花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两个小孩一人抚养一个。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1月3日在洪江市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名李X,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名李某涛。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李X由原告抚养,次子李某涛由被告抚养。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8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杨X花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X由原告李某直接抚养,婚生小孩李某涛由被告杨X花直接抚养,双方各自负责自己所直接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吴圣岩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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