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侗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成机,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芷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成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芷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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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吴荣华
审判员向松柏
审判员曹阳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