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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株洲县分公司与周某其他民事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周某: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株洲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株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株县法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登记,登记字号为(2011)株县法执字第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动履行(2006)株县法督字第X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本案兑现款583.59元,执行费50元。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附: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株洲渌口支行,账号(略)。承办人:王勇联系电话:(略)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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