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中方县X组、七某诉被告湖南省中方县X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陈本光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是湖南省中方县X乡人民政府,为便于诉讼,本案可以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