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教师,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闽清县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林某冠霖。2009年12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某与被告沈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林某冠霖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
三、每周三晚上被告探视婚生子林某冠霖;每周五晚上被告接婚生子回家,于周日下午送回原告家。在寒暑假期间,婚生子在原、被告家各生活一半时间。
四、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被告向许梅香借的x元由原告负责偿还,其余债务各自名下的由各自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