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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袁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袁某:

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袁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登记,登记字号为(2011)株县法执字第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动履行(2010)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本案兑现款746元,执行费50元。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附: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株洲渌口支行,账号(略)。承办人:蔡伟联系电话:(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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