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云民初字第X号
原告颜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刚,岳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袁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朝辉,湖南雄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工兵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景、人民陪审员付玉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肖咏梅担任记录。原、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1月1日在岳阳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颜某。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吵闹甚至打架,2011年1月双方再次争吵打架后开始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颜某与被告袁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颜某随原告颜某生活,原告颜某并承担其抚养费;
三、共同财产位于长炼向阳村X栋X号房屋及房内物品归原告颜某所有;
四、由原告颜某在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给予被告袁某财产分割款25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颜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工兵
代理审判员徐景
人民陪审员付玉平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肖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