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瑞景电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
被告金元(湖南)新型管件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瑞景电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元(湖南)新型管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瑞景电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瑞景电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38元,减半收取1869元,由原告长沙瑞景电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庆林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