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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赵某在担任平顶山市X路运输管理处负责车辆营运证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市运五车队、九某、十五车队、八车队、平运二分公司、宏升车队违规车辆营运证进行审验,多次收受车队的好处费共计x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x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赵某在担任平顶山市X路运输管理处负责车辆营运证审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市运五车队、九某、十五车队、八车队、平运二分公司、宏升车队违规车辆营运证进行审验,多次收受车队的好处费共计x元。事发后,在单位负责人的要求下,被告人退给相关业户6000元钱。在湛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被告人赵某已将其全部犯罪所得提交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11年3月30日,主动向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

昨天我父亲陪着我来湛河区检察院,目的是为了坦白自己的错误,讲明事实经过,争取宽大处理。我在市X路运输管理处具体车辆审验工作过程中,有未按规定办理审验的情况。有市运五车队、九某、十五车队、八车队、平运二分公司、宏升车队,这些车队给过我一些好处费,我就违规操作给予审核通过。2009年6月至9月份期间市运输公司二车队的郑贵英陆续来找我审验她们车队到期的营运证,多次找我处理一些漏缴运管费的车辆,她每次就是办理一辆。她每次都会给我一些钱,数额从一百元到五百元不等,加起来一共处理有25台车辆左右,总共给我的好处费有一万元左右,收到这些钱后我就违反规定帮助她们那些没有缴罚款的漏费车辆在微机上审验通过。

2009年6月份左右,市运九某的雪姐找我帮她审了一台漏费车,给了我500元钱,市运五车队的王XX找我审过8台漏费车辆,给了我3500元至4000元。市运八车队的闫战找我审过8台漏费车辆,给了我3500至4000元钱。平运二分公司的办事员我不知道他的名字见面认识,找我审了有5台漏费车辆,给了我1500元至2000元。宏升车队的孙XX找我审了3台漏费车辆,给了我800元的手机充值卡,没给过我现金。

2010年5月份单位领导陆续发现了我的违规操作行为,处里就停止了我的工作,写检查,让我把收人家的钱退给业户一部分,并让业户去缴罚款,后来我爸给业户退了六千元钱,为什么退六千元钱,我不清楚,是单位让退的。

2、证人证言

&#x;证人王XX的证言

2009年6月份,我去建设路东段市交通局检测中心给我们车队的车辆进行营运证年度审验,货运科的赵某从电脑上查出来我们车队有几台车漏交了2008年12月份的运管费、养路费,就让我们补交运管费。我当时听也在那里办理营证审验的其他车队的办事员说给赵某点钱,他可以帮忙将漏费车辆审验通过。我就又去找赵某说:“这些车都是自己人的车,我给你点加油费,你照顾照顾,帮忙审验通过吧。”赵某听后就同意并将那些漏费车辆在微机上审验通过了,我就将几百元钱放到了赵某的桌子的抽屉里了。之后我以同样的方法找过赵某六七次,每次都放他抽屉里一些钱,前后一共有十几辆漏费车辆,大概给赵某了四千多元钱。

&#x;证人孙XX的证言

2009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了,因为有几辆车审验没有通过,车辆装满货急着送货,我很着急,因为审验不通过,车队车辆无法营运。我去货运科找赵某帮忙,先在微机上审验合格,让车辆可以先送货,为了感激赵某,我送给他几张移动的、联通的电话卡,一共800元钱。

&#x;证人郑XX的证言

2009年我们车队共有七、八十台车辆漏缴了运管费。当时我找到货运科在检测中心负责审验的赵某,我对他说:我给你点钱,你给俺审审算了,省的再来回跑了。赵某也没有吭声,我就放他桌子上500元钱,然后他就在微机上给我们漏费的几辆车点审验通过了,审验通过后我再去审批大厅证照科盖审验合格章。这些漏费的车辆是陆陆续续找赵某审的,一次也不敢审太多,每次审一、两台,和一些没有漏费的车辆一块审,没有漏费的正规审,漏费的就给赵某点钱,一般是小吨位每辆给300元,大吨位的每辆给500元,从2009年3月份到2009年9月份一共审了20多台,给赵某送了大约一万元钱。

&#x;证人秦XX的证言

2009年我们车队车辆在审验营运证时发现有三辆车属于漏费车,我就去找运管处货运科的赵某,因为他当时是负责审验的,我问他能不能少交点钱处理了,赵某说可以,我前后找他三次,审验了三辆车,每次审验时都塞给他三百元钱,他收住了也没说啥。具体他是怎么操作的我不知道。

④证人李XX的证言

2009年6、7月份,我当时负责我们车队车辆的营运证年度审验,我们车队其中一个车主的车漏交了运管费,这个车主多次找我,让我帮他办理营运证年度审验。我便找到当时货运科在检测中心负责审验的赵某,我对赵某说了很多好话,最后给了他500元,赵某当时就让那辆车的营运审验通过了。我只找过赵某一次,给了他五百元钱。

⑤证人闫XX的证言

2009年我们车队共有十多台车漏缴了运管费,其中有八台车是我找到货运科在检测中心负责审验的赵某审的,也没有交罚款,就找赵某吃个饭,给他送了1800元、两张电话卡每张一百元,赵某就把这些车都在微机上直接给我们审验通过了。

⑥证人赵XX的证言

2010年6月X号,当时运管处货运科的王科长打电话让我去办公室一趟,我去后,王科长给我说了情况,赵某在工作中,违规审验车辆时收人家钱了,说赵某暂时停止工作,收了谁的钱就退给谁,我当时按王科长的落实的,让我退多少我就退多少,钱数是按当时说的车辆台数,大约按每台250元退的,退给了市五运车队业务员王绳3000元,还退给了市运二公司业务员姓郑的一个女的3000元,共退了6000元。

⑦其他证人证言有:古XX、王二X的证言。

3、书证:被告人赵某户籍证明一份;被告人赵某情况说明、检查书各一份;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财务收据一份;证人王XX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各一份;证人郑XX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各一份;证人闫XX出具的证明一份;车主吴振丽、孙某、林长安、吕金成出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平顶山市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运二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平顶山市X路运输管理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人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平顶山市运管处出具的赵某调动介绍信和平顶山市交通局合同制工人调动介绍信。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辩证,客观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赵某在其亲属的劝说与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赵某事后能够主动退赃,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免予以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赵某在本案中所有受贿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柳香月

审判员张丽娅

代理审判员芮会峰

二○一一年九某二十三日

书记员吕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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