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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郭某乙过失损坏电力设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于同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甲,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于同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某,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郭某乙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姜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甲、被告人郭某乙及其辩护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17日被告人郭某乙明知自家宅基地上有高某线存在危险,仍然雇佣王某某等人在其家宅基地上建房,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施工的宅基地上方有高某线存在危险,仍然开吊车在吊运作业,不慎导致吊车与房顶高某线连接,致使高某被电击死亡,李某、陶某、王某X被高某电击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乙、王某某二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乙、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某系自首,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具有极强的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损失,自愿认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郭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郭某乙的辩护人认为:郭某乙及其家人最大限度的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得到了受害人的一致谅解;郭某乙与王某某没有共同的过失行为即本案中是王某某一人实施了过失致害行为;郭某乙不可能预见到吊车臂必然碰住高某线致人伤亡,危害结果是王某某一人造成的。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7日被告人郭某乙明知自家宅基地上有高某线存在危险,仍然雇佣王某某等人在其家宅基地上建房,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施工的宅基地上方有高某线存在危险,仍然开吊车进行吊运作业,不慎导致吊车与房顶高某线连接,致使被害人高某被电击死亡,被害人李某、陶某、王某X被高某电击伤。

同时又造成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遭受电量损失1391元、巡视检查修复费用损失1440元,两项合计2831元;致使中平能化集团35KV四矿、七某、丁家、龙门变电站一段母线失压;6KV三矿、五矿变电所一段母线失压,六矿变电所全部失压。而且x高某电对吊车放电时,高某电通过郭某乙为搅拌机提供动力自己接的导线窜入400V供电系统,导致苗侯新村X户居民用户电器受损,维修费用x元;163户居民中止供电10余小时,损失电量x,折合现金448元;更换计表3块,费用1250元,三项合计x元。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旦获赔偿5000元,被害人王某X获赔偿x元,被害人陶某获赔偿x元,被害人高某亲属获赔偿x元。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郭某乙、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陶某、王某X的陈述,证人王某X、张XX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破坏损失情况说明、伤亡补偿协议三份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且已将全部经过当庭质证、辩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乙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郭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故对王某某、郭某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乙明知存在危险仍雇佣他人施工建房,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故其辩护人关于郭某乙无罪的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然郭某乙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郭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九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某乙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柳香月

审判员朱兴亚

代理审判员芮会峰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吕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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