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建湘,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志雄,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松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芙蓉华天东楼写字房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高山,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与被告湖南松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向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向某院提起诉讼后,应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在起诉立案时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余款未交纳。2011年7月12日开庭后,再次催交至今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x元,由原告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负担。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田玉萍
审判员杨某剑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