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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邝某,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周某诉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雷健君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杜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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