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邝某,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周某诉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雷健君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杜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