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李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李XX,(……个人信息省略……)。
委托代理人胡承瑜,湖南省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某李勇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199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2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男。自从结婚以后,被告既不料理家庭事务,也从不参加劳动,经常以打牌为业,不务正业,不照顾小孩,并非法与他人同居。被告的所作所为不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向法院请求:1、判某、被告离婚;2、婚生三个小孩随原告生活,由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3、判某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被告辩称,原告诉状内容大部分是凭空捏造的不实之词,其诉请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给付精神抚慰金的无理诉请。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2年3月26日在钟水乡民政办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长女李XX(已婚),X年X月X日生次女李XX,X年X月X日生儿子李X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夫妻之间因多种原因感情逐渐破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XX、男孩李XX随原告李XX生活,由其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另无其它争议。
四、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某李勇军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