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雷某,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雷某君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