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X镇X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X镇X村民委员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9)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于2010年4月14日向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X镇X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0年4月22日9点2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本院又于2010年4月15日9点11分再次将开庭时间、地点电话通知了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X镇X村民委员会。经核实,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X镇X村民委员会认可其已收到开庭传票,并接到电话通知。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X镇X村民委员会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代理审判员宋柏
代理审判员孙武正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唐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