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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钟某、杨某、夏某、韦某、吴某、廖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居住(略),暂住地(略)。2010年6月9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抓获,并于2010年6月9日至10日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7月10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同年7月10至11日羁押在独山县看守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居住(略),暂住地(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3月23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1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布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10年10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某、杨某、夏某、韦某、吴某、廖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被告人钟某、廖某退赔被害人龙林玖人民币x元;被告人钟某、吴某退赔被害人周文人民币5040元;被告人钟某、韦某、夏某退赔被害人李成元人民币x元。被告人钟某、杨某均不服,被告人钟某以一审判决认定自己参与的给李东华、龙林玖、周文三次婚介不能成立诈骗罪,应界定为民事纠纷、自己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为由,被告人杨某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与钟某等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需进一步查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1)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洪超

审判员周少文

代理审判员陈燕琳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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