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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肖某、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嘉禾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村X组X号。

被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略),系肖某妻子。

原告唐某与被告肖某、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11年1月8日被告肖某欠原告唐某x元生铁款,被告已付原告x元,现欠x元。今天被告肖某、肖某当场给付原告唐某x元,剩余x元被告肖某、肖某在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x元,另x元在2012年7月30日前付清。

二、双方另无其它争执。

本案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被告肖某、肖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全解军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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