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4日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七月六日作出(2011)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欧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欧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欧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欧某撤回上诉;
二、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1)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洪超
审判员周少文
代理审判员杨斌刚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舟